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