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的市、县(市)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等给予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