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