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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