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