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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