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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