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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