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

第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 第十七条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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