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 第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 第十七条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