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 第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 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或者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