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