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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