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一)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