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区域,是指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运动场所、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及其周边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行业,是指危险化学品、旅馆、食品药品、机动车改装、机动车租赁、娱乐服务等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人员,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戒毒人员、涉邪教人员、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公共设施,是指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轨道交通、水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行业,是指危险化学品、旅馆、食品药品、机动车改装、机动车租赁、娱乐服务等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人员,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戒毒人员、涉邪教人员、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公共设施,是指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轨道交通、水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