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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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
第二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
第三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实行...
第四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
第五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六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七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社...
第八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综治工作平台),应当整合现有资...
第九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九条 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
第十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十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责任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组织协调、部门共管、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县级...
第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电子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
第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治安综合治理。沿海地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整合执法资源,建...
第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民重大利...
第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
第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社会治安...
第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和民宿入住、邮件和快件寄递、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购买、公路长途客运和水上长途客运购票、机动车...
第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九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公共设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对社会治...
第二十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二十条 公安、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信企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完善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应当遵守国...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其评选综...
第三十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影响社会治安秩...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