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九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公共设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对社会治安重点区域和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卫生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的社会心理预警、疏导机制,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跟踪帮扶,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经司法鉴定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救治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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