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其服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舆论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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