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研究、整改、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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