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在作出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明确评估操作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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