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与规范,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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