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治安综合治理。沿海地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整合执法资源,建立海上综合执法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