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组织协调、部门共管、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相应规划,并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相应规划,并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