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十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十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责任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