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和民宿入住、邮件和快件寄递、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购买、公路长途客运和水上长途客运购票、机动车租赁以及电话和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实行房屋租赁实名登记,公安、旅游等部门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实行入住实名登记制度。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寄递企业实施实名登记、收寄验视和其他安全检查制度。
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成品油、燃气销售者实施散装汽油、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民航、公路、水路安全监管,督促实行公路长途客运、水上长途客运实名购票制度和机动车实名租赁制度。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督促实行电话和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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