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二十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二十条 公安、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信企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的监管,加强网络平台管理,预防和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盗窃、违法销售、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