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