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完善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并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其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其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