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通过接受教育、培训等方式,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通过接受教育、培训等方式,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