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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