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