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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