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六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社会治安隐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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