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