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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