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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