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七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综治组织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研究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建议;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评估辖区内社会治安风险,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八)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宣传、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研究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建议;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评估辖区内社会治安风险,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八)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