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