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看护补贴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所在单位应当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和帮助,可以通过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给予必要的陪护时间等方式,为监护人看护、照料患者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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