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民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精神障...
第四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
第五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本条...
第六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
第七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
第八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精神专科医院。
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第九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慈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安...
第十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
第十一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培育专业性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专业性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具备专...
第十二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全省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并建立心理健康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三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重视本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对处于职...
第十四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
第十五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执业规范要求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工作,为其就诊或者接受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等提...
第十七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七条 对自行就诊和依法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作出诊断;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报告表明就诊者...
第十八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传染性疾病筛查、转诊会诊等制度。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会诊;必要...
第十九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住院管理制度,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并为其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住院精...
第二十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条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监护人办理出院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县(市...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扶持有劳动能力...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依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符合...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送诊的身份不明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应当予以收治,其应急医疗产生的急救费用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疾病应急...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患者护理和自我保护以及意外事件预防、应...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看护补贴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具体...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专业培训,保障并改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