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慈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安排就业等形式参与精神卫生工作,依法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设立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设立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