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平台等设置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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