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全省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并建立心理健康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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