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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