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