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工作,为其就诊或者接受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等提供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