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七条 对自行就诊和依法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作出诊断;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报告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发病报告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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