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住院管理制度,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并为其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查找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患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送诊单位及时将其送回治疗。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查找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患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送诊单位及时将其送回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