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传染性疾病筛查、转诊会诊等制度。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会诊;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转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