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精神专科医院。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