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