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
病情稳定的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并具有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推荐其就业,并协助做好辅导工作。
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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