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依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符合精神残疾标准且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残疾人证发放范围,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益。
符合精神残疾标准且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残疾人证发放范围,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益。